去年以來,廣東檢察機關共辦理科級以下干部“小官巨貪”涉嫌貪污受賄100萬元以上案件148件201人
廣東航興貿易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東涉嫌挪用公款2.17億元、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儲備處原副處長黃華輝涉嫌受賄8891萬元……近年來,一些“小官巨貪”現象備受社會關注。記者從廣東省檢察院6月1日發布的消息中了解到,2015年以來,廣東檢察機關共辦理科級以下干部“小官巨貪”涉嫌貪污受賄100萬元以上的案件148件201人。
單筆貪腐數目趨向增大
檢察機關過往查處的科級以下干部貪腐案件,多數通過少量多次、長期蠶食的方式聚斂財富。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發現,“小官”長期扎根基層,關系網錯綜復雜,或經手收支單位大筆經費,或處于直接掌握項目管理、招投標、物資采購、工程款結算等環節的優勢資源崗位,對行賄人有直接的影響力,故其收受賄賂的單筆數額更大。如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查辦的廣東移動茂名分公司副經理陳某受賄案,陳某利用負責該公司項目招投標的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人民幣530萬元,其單筆受賄數額少則20萬元,多則300萬元。
檢察官介紹,“小官巨貪”的犯罪手段從過去簡單的以權謀私和監守自盜轉為運用專業知識、利用相關程序或制度漏洞進行作案,手段變化多樣、欺上瞞下,隱蔽性逐步增強。如虛開公務消費等名義的發票侵吞公款;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補助資金;借用他人名義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等。東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黃某征貪污案,犯罪嫌疑人作為東莞市長安鎮經濟科技信息局產業技術股辦事員,利用初審企業申報“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材料的職務便利,短短兩年,先后騙取該項國家補助資金1200余萬元。
單人作案到利益同盟
當前反腐大環境下,單人作案風險、難度較大,因而“小官”多選擇集體犯罪組建利益同盟,上下級之間形成利益均沾的貪腐鏈條。
在佛山南海區地稅局里水分局高某映、許某妮、湯某枝和曾某受賄案中,四人借負責房地產過戶審核、計稅、二手房減免稅審核等職務便利,為中介代辦人員代理的購房客戶謀取利益,8年間共受賄人民幣670萬元。
另據介紹,以往“小官巨貪”案件集中于金融、電力、土地礦產資源等權力集中或資源壟斷領域。近年來國家對民生的補助補貼項目有所增加,種糧種植、生豬補貼、退耕還林等補貼補助容易被截留挪用,粵東西北地區尤為明顯。如肇慶市懷集縣辦理的縣農業局副局長兼畜牧獸醫局局長孔某某貪污案,犯罪嫌疑人與何某某、梁某某勾結,借用兩人經營生豬養殖場的名義騙取畜牧業專項資金共計110萬元。
對基層干部監督偏弱
檢察機關分析發現,權力觀扭曲,個人私欲膨脹是“小官巨貪”犯罪的首要原因。如廣發銀行東莞分行原行長盧某斌,為追求個人享樂,在臨近退休時有意識地為其退休后的生活做好準備,向他人索取錢財用以購買汽車。
其次,有的權力缺乏監督。從制度層面看,現有的監管機制主要體現為“抓大”和“抓總”,對職位低微的廣大基層干部監督偏弱,給了“小官”鉆制度漏洞的機會。從行業角度看,查處的案件多在權力較為封閉的行業或環節,如供電、金融、鐵路建設等領域,外部監督力量較難介入。
再次,有的基層干部崗位固化。他們在工作中建立了豐富的人脈關系后,如果缺乏有效監督,容易鉆制度、政策的漏洞。
第四,小額貪腐處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小額貪腐往往不易被發現,發現后可能因為夠不上刑事處罰,僅僅作紀律處分或不了了之。有些心存貪念的官員產生僥幸心理,認為只要是小額貪腐問題不大,不料欲壑難填,在貪腐的路上積少成多,慢慢成為“小官巨貪”。
廣東檢察機關建議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推進基層權力運行公開化、積極發揮檢察機關預防職能、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反腐警示教育,以此堵住“小官巨貪”的發案漏洞。
廣州網站建設新聞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