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顯示,高蘭惠以為,相對于2013年皮克斯、盧卡斯影業和Intuit與科技行業員工達成的協議,此次的和解協議不公道。對于賠償金額減少,法律參謀的獨一解釋是,原告聲稱的,集體訴訟成員面對不可恢復損失的風險存在弱點。案件審理過程中曝光的信息顯示,這樣的互不招聘協議開始于2005年,涉及蘋果、谷歌、英特爾、Adobe、Intuit、盧卡斯影業和Pixar等公司。
基于之前的和解協議,蘋果和其他科技公司應當賠償至少3.8億美元。法庭擔心,相對于已和解被告1年條件供的賠償方案,根據這一和解協議,集體訴訟成員從尚未和解被告處只能獲得一小部門賠償,盡管這一訴訟持續向著有利于集體訴訟成員的方向發展。然而,這樣的風險確實存在,相稱于原告與已和解被告1年前達成和解協議時更加顯著。
科技行業員工于2011年就科技和媒體公司之間的互不招聘協議提出集體訴訟,譴責這些公司設置互不招聘協議,共謀壓低員工工資。根據這樣的協議,這些企業的招聘職員不得相互聯系其他企業某些特定的員工?!盎谝押徒獗桓娴暮徒鈪f議,尚未和解被告和解協議的適當尺度至少為3.8億美元,比當前和解協議提供的賠償金額高5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