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道,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宣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相關的證明“標記”經審核將出現在其網店頁面上。
工商總局負責人將對此稱作“將‘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據悉,違反新辦法有關規定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網絡交易行為一直是法律監管空白,尤其是個人開網店是否需要辦照曾引起廣泛熱議。今年4月,工商總局還專門針對該辦法公開征集意見。
隨著《辦法》出臺,網絡交易行為將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全新階段。無論是從消費者維權,還是規范經營的角度來說,這都是有益之舉。但隨之而來的諸如“實名制增加經營成本”、“實名制是征稅的前兆”之類的擔憂不容忽視。
《辦法》首出,人性化區別監管
此次出臺的《辦法》,首次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進行了規范,涉及市場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
首先,《辦法》體現了人性化區別監管。《辦法》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也就是個人,應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其次,用購物憑證保護買家。《辦法》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者真實身份、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做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要求賣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為經營者建立登記檔案;要求網絡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電子化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等。
最后,要求經營者信息至少保存兩年。《辦法》規定,提供服務交易平臺的網站要對網店開辦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其中,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作為首次出臺的全國性網上交易管理辦法,從行為監管到消費者維權,再到處罰措施,《辦法》規定涉及網絡交易的各個環節。工商部門此番在網絡交易的監管上,顯然是有備而來。
網店經營者擔憂“實名制”為“收費制”做鋪墊
對于即將到來的“網店實名制”,輿論反響頗為強烈。總體來看,網站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大多表示認可,而部分網店主卻表示不樂觀。究其原因,擔心實名最終目的為收費“打前站”的不在少數。有評論認為,網店實名制無論如何也繞不開收費、繳稅這一關,這將抬高網絡經營的門檻和成本。
部分業界人士甚至指出,在一個新興產業經濟尚未成規模之際便通過法規加強監管力度,提高準入或是經營門檻,無異于將新生事物扼殺于襁褓之際。
如此看來,《辦法》尚未正式施行,經營者的自危情緒已開始蔓延。其實,此番出臺的《辦法》絕非下山老虎,更非洪水猛獸。所有憂心之辭,同樣也有杞人憂天之嫌。
從整體來看,如今的網上交易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其中暴露出來的各類不良交易行為與產業經濟的增勢極不相符,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產業發展。因此,監管辦法的出臺實為大勢所趨。
并且,暫行辦法目前并未在資金、規模上為經營者設置條件,也暫未涉及個人網店的收費或繳稅問題,這表明現行政策對網絡交易這一新興市場仍持大力扶持態度。應當說,監管不等于打壓,出臺管理條例的最根本目的在于規范交易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行業的良性發展。
可以肯定的是,此次出臺全國性管理條例是正逢其時,也是順應民心之舉。從業界專家的觀點來看,管理辦法的出臺對網上交易的誠信危機將是一大紓解。
網絡經濟監管無“一勞永逸”之說
如今,網店實名制已是必然趨勢,但其中的“特殊性”依然存在,以偏概全同樣是不可取之舉。并且,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世界來說,經濟監管不存在一勞永逸的辦法,只有不斷采取新的舉措,跟上變化的網絡步伐,才能達到促進發展與監管規范相結合、相適應的目的。
有評論認為,網店實名制要有效推行,必須揚長補短,一方面有賴政府給予政策扶持“補短”,譬如通過減稅來避免網店運營成本大幅增加,簡化相應辦理手續等,以降低這一制度為消費者及經營者帶來的不安全感,解決由此引發的信任問題;另一方面要跟進其他配套的管理措施“揚長”,譬如強化對網上交易流程的管理,完善售后監管制度,以切實維護消費者與商家雙方的權益。
在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的今天,許多“靈活就業”人員不斷涌現。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4月30日,淘寶網創造了106萬個直接且充分的就業機會。虛擬經濟存在的前提即它比實體經濟所擁有的成本優勢,這也是網店經營者最不能忽視的。如何在監管的同時,保護經營者的積極性是促進網絡經濟發展、保障就業的關鍵所在。
不可否認的是,在現階段,中國網絡經濟采取和實體經濟同樣的征稅等監管舉措仍然為時過早。實名制出臺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細則以消除部分經營者質疑,輔以“扶持加規范”為宗旨的配套措施將是繼該管理辦法大快人心后的又一大呼聲。